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创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第一后方医院卫生学校。2006年2月,原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卫生学校、重庆市第二卫生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发扬“弘德善教、爱生律己”的教风,倡导“修德勤学、尊师守纪”的学风,致力于建设成为主干专业优势突出、行业特色鲜明,西部领先、国内知名的医药卫生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医药高专”);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Medical and Pharmaceutical College(缩写为“CQMPC”)。
第四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2号。学校互联网主页为http://www.cqyygz.com。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五条 校训:笃学求真,懿德善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境)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部)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紧贴重庆和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健康相关产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良好医药人文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统筹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开办特色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依法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根据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教学单位、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医药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 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依据党内法规规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有:
(一)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重要作用,使学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坚固基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七)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联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现职校领导列席参会。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坚持党委书记、校长定期沟通制度,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包括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责。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须一半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中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教代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与调整,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参与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参与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参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做出校内裁决。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部门、附属医院、群众组织和其他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督导室,对学校的师德师风、作风建设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团委会、学生会、青年联合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部)是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院(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并执行内部工作规则;
(三)管理并合理使用院(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本部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院(部)根据办学需要,经学校同意,设置和调整教研室,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相应职责,书记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院长(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担医疗服务职能,并承担临床教学任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营运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控制,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用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对所属资产依法依规享有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
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学校经费收支。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九章 社会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展与重庆市及其他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学校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依托重庆医药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与医药卫生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它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对口支援高校的沟通协调。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探索国际合作办学的强校道路。学校适时推进与国(境)外高水平高校的学生互换、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等实质性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探索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制。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含原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卫生学校、重庆市第二卫生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加强校友联系,促进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学校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面代表,国内外专家、知名人士、杰出校友代表,学校和师生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代表组成。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校徽、校旗与校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标: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英文缩写字母“CQMPC”为主要设计元素构成,字母经变化组合又构成一向上的人及书本的形象,同时还构成了“医药”的汉语拼音首字母“Y”,表达了学校“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含义和学校的专业特征,形象直观地体现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含义。同时,图心的形象又似一飞翔的鸟,体现了学校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校徽的颜色采用体现生命与健康、繁荣与兴旺的绿色,寓意学校的事业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校徽:印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横式长方形证章。
校旗:印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横式长方形旗帜,红底黄字,长宽比为6:4。
第七十五条 校歌:《川东军区卫校校歌》,时乐蒙作曲,张仁俊作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