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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31 00:56:3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8325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沙坪坝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校师资水平、助推学校专业建设,经学校2018年第3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3.学校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内部审核表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81221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渝外侨综[2016]13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外事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区别管理。

(一)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间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在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及在学校及二级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四)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四条  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优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计划管理

1.各部门根据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2.教学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出访计划,由教务处牵头、科技产业部和人事处协助管理。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由科技产业部牵头、人事处协助管理。

3.年度计划原则上由各部门于每年10月报科技产业部。由科技产业部汇总后形成学校年度出访计划,报学校研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年度出访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

4.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出访计划方可执行。

(二)派出管理

1.按照 “因事定人,人事相符” 的原则,强调以任务为导向,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2.各院(部)派出教学科研人员人数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资助项目者优先派出。

4.外语条件符合国家派出要求者优先派出,参加出国外语培训考核合格者优先派出。

5.入选各类人才计划者优先派出。

6.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出国团组或人员需至少在出国日期前三个月向科技产业部提交申请审批材料,材料中必须包含由出访国家或地区发来的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受邀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及职务,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带有与被邀请人员身份对等的邀请人签字)。由科技产业部初审通过的出访任务,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结束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持因公护照。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公务和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条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重庆市财政局《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4]47号)进行因公出国经费预决算管理,不能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报销标准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325)规定

(二)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交流,其项目书中应有此预算,须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每批出国(境)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

(四)教学科研人员获批准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后,凭上级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国证件复印件等报销与学术交流相关的费用。

(五)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

(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得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参加国家部委等上级组织的出国任务,按照上级发放的通知内容执行;学校在外联合举办国际会议,与合作方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

(一)严格实行信息公开

学校科技产业部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二)严格外事保密及出访纪律

1.出访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及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台办等部门组织的行前教育,严守出访纪律。团组成员应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和保密意识,做到“内外有别”,严防涉密事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涉外事件发生。

2.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各类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出国(境)监管

1.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

2.出访人员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照报批日程安排公务,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绕道、增加出访国家(地区)。

3.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审计监察机构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处理。

(四)严格出访跟踪问效

各承担或牵头组织出国团组的院(部)必须跟踪落实出国(境)成果,对出国(境)期间洽谈的项目、签订的协议等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出国(境)成果得以延续或产生辐射效果。

第七条 严格出国(境)证照和出访报告管理

1.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以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公出国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在回渝后5日内交科技产业部,送市卫生健康委;因公赴台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学校统一保管。

2.因公出访团组应在回渝后20天内,将出访报告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报科技产业部,科技产业部再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市卫健委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未尽事宜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时间

 

拟赴国家/地区

  

经费来源

 

 

国外邀请单位

 

拟在外时间

               日 至                  

出访

事由

                                  申请人签字: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教务处意见

(教育教学活动类)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财务处意见

(经费预算情况)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科技产业部意见(科研、学术活动类)

    

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3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内部审核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国(境)事由

 

行程(含经停及线路)

 

出国(境)时间/天数

 

航班名称

 

承办单位意见

 

承办人

 

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

目的和必要性:

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行程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境内

1.交通费

 

2.伙食费

 

3.住宿费

 

4.其他费用

 

境外

1.出国(境)旅费(出境到入境口岸)

 

2.住宿费(标准、天数)

 

3.伙食费(标准、天数)

 

4.公杂费(标准、天数)

 

5.城市间交通费

 

6.其他费用(必须的保险、会议注册等)

 

宴请及赠送礼品

 

合计

 

审核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

 















备注:1.本表依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编制。

2.选择外航、在台城市间往来、会议等住宿超标、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外方要求购买保险的,务必在本表“预算审核意见”的其他费用栏内说明。

3.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教师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签注审核意见;教师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由科技产业部签注审核意见。

4.预算审核由财务处签注审核意见。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81221日印发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8324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修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

 

 

各处(室)、院(部)、沙坪坝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障因公出访工作有序开展,经学校2018年第3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修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3.学校因公出国任务及预算内部审核表

4.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渝财行〔201447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81221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障因公出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划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实施细则》(渝委外办文20144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7)、《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界定及类别

凡使用学校或财政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访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为: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项目

1.派出渠道

1)由国家教育部等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项目。

2)由国家汉办统一派出的汉语教师项目。

3)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按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计划派出的公费出国项目。

4)由重庆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统一派出的援外医疗项目。

5)其他渠道。

2.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汉语教师、援外医疗队等。

(二)单位公派

1.派出渠道

1)因公临时出国(境),即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报经市卫生健康委等批准执行的因公临时出访计划,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因公赴新加坡执行中新示范项目任务团组、因公赴周边国家出访团组、因公临时赴港澳团组、因公临时赴台湾团组。

2)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三个月以内),即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报经市卫生健康委等备案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3)中长期出国计划,即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出国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学习进修三个月(不含)以上的计划,包括三个月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

2.派出类别:进修(学历或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培训、学生交流、教育教学活动、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三)自费公派

1.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资助的出国留学或研究项目,不同时享受学校留学经费。愿意学成或完成项目后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的出国(境)人员,可纳入学校公派管理,视为自费公派人员。

2.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后、讲学、兼职等。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原则

(一)实行出访计划管理

1.单位公派项目均实行出访计划管理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计划,本着因事定人,务实、高效、精减、节约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各部门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出访计划报科技产业部,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经市卫生健康委等审批同意或备案后,方可执行。未报计划的出访项目,原则上不予执行。

2.国家公派及自费公派项目,根据情况一事一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上级部门申报或执行。

3.中长期出国项目,每年11月前由各部门提出下一年派出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类由教务处提出计划,培训进修类由人事处提出计划,科研、学术活动类交科技产业部提出计划,所有出访计划由相关部门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4.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牵头,科技产业部和人事处协助管理。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由科技产业部牵头,人事处协助管理。教师出国培训进修由人事处牵头,科技产业部协助管理。

(二)严格出国(境)团组及限量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在外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安排考察性或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借机公费旅游。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身份真实,应与出国(境)任务相符,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各级各类出访人员3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

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国不得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境当日,以下所限定天数均包含离、抵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3.因公赴香港、澳门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

4.因公赴台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有市管干部的,团组不得超过7人),时间不超过7天,同一团组中市管干部不得超过3人,专业性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不超过1/5

5.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受人数及天数限制,但应坚持务实高效、精减、节约原则,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严格双跨团组管理

学校无组织双跨团组权利,但确因工作原因,需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需事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原则上只能派1人参团。严禁参加一般性和营利性双跨团组出访,不得参加由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组织的或者与本人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双跨团组出访。

(四)严格实行信息公开

因公出国(境)团组务必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开(公示、公开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前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名单、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和预算等,事后出访报告应公开。主动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条 因公出国报批审核程序

(一)国家公派项目

国家公派项目,由申请人员提请所在院(部)同意后,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单位公派

1.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团组

1)因公出国(境)团组报上级的审批手续由科技产业部统一办理。

2)因公出国团组或人员需在离出国日期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科技产业部提交申请审批材料,材料中必须包含由出访国家或地区本土所发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受邀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及职务;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带有与被邀请人员身份对等的邀请人签字)。

3)由科技产业部初审通过的出访任务,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结束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2. 无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团组(三个月以上)

1)三个月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团组,视团组性质,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牵头审核,科技产业部和人事处协助;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由科技产业部审核,人事处协助;教师出国培训进修由人事处牵头,科技产业部协助。所有审核通过后,出国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3)所有出国团组均需向科技产业部备案。

(三)自费公派项目

自费公派项目,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经相关审核部门签字后,会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科技产业部,由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 出访经费的管理

(一)单位公派经费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及回国后报销标准遵照重庆市财政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7号)执行。其中,住宿费应有酒店出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回渝后可如实报销,但不得超过报销标准,伙食及公杂费可按标准报销。

2.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二)国家公派经费管理

享受国家公派经费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给予配套经费,不再另外报销出国(境)费用,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经费管理

1.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天数在10天内(含),各项费用开支及回国后报销标准可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7号)、关于转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45号)等的规定执行。

2.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天数在10天(不含)以上的,需缴纳学习费用的,根据学费标准,由派出部门在调研当地生活开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及部门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包干经费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原则

1.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增长。

2.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使出访经费增加。厅局级以上干部在购买国际航班时,可定商务舱,其他人员只能定经济舱。

3.由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特殊性,因公出访团组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团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但应严格遵照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四条 外事纪律

(一)严格外事保密及出访纪律

1.出访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及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台办等部门组织的行前教育,严守出访纪律。团组成员应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和保密意识,做到“内外有别”,严防涉密事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涉外事件发生。

2.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各类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出国(境)监管

1.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

2.出访人员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照报批日程安排公务,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绕道、增加出访国家(地区)。

3.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者,由审计监察机构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处理。

(三)严格出访跟踪问效

各承担或牵头组织出国团组的院(部)必须跟踪落实出国(境)成果,对出国(境)期间洽谈的项目、签订的协议等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出国(境)成果得以延续或产生辐射效果。

第五条 严格出国(境)证照和出访报告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境)及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以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公出国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在回渝后5日内交科技产业部送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送市政府外事侨务办保管,因公赴台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学校统一保管。

2.因公出访团组应在回渝后20个自然日内,将出访报告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报科技产业部,科技产业部再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并报市政府外侨办、市台办或市政府。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2.外语条件符合国家派出要求者优先派出,参加出国外语培训考核合格者优先派出,入选各类人才计划者优先派出。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重医专内201387)废止,未尽事宜,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时间

 

拟赴国家/地区

  

经费来源

 

 

国外邀请单位

 

拟在外时间

               日 至                  

出访

事由

                                  申请人签字: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教务处意见

(教育教学活动类)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财务处意见(经费预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科技产业部意见(一般性出访及科研、学术活动类)

    

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3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内部审核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国(境)事由

 

行程(含经停及线路)

 

出国(境)时间/天数

 

航班名称

 

承办单位意见

 

承办人

 

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

目的和必要性:

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行程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境内

1.交通费

 

2.伙食费

 

3.住宿费

 

4.其他费用

 

境外

1.出国(境)旅费(出境到入境口岸)

 

2.住宿费(标准、天数)

 

3.伙食费(标准、天数)

 

4.公杂费(标准、天数)

 

5.城市间交通费

 

6.其他费用(必须的保险、会议注册等)

 

宴请及赠送礼品

 

合计

 

审核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

 















备注:1.本表依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编制。

2.选择外航、在台城市间往来、会议等住宿超标、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外方要求购买保险的,务必在本表“预算审核意见”的其他费用栏内说明。

3.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教师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签注审核意见;教师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由科技产业部签注审核意见。

4、预算审核由财务处签注审核意见。

 

 

 

 

 

 

 

 

 

 

 

 

 

 

 

 

 

 

 

 

 

 

 

 

 

附件4

各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渝财行〔201447号附件)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亚 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市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非 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66

喀麦隆

 

美元

120

50

35

67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73

埃塞俄比亚

 

美元

210

50

35

74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

50

35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85

津巴布韦

 

美元

120

45

33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里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101

布基纳法索

 

美元

140

50

35

102

毛里塔尼亚

 

美元

130

55

35

103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121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欧 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40

立陶宛

 

美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欧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15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5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210

45

40

15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120

45

40

153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美元

120

40

32

154

 

撒马尔罕

美元

100

40

32

15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0

32

156

白俄罗斯

 

美元

180

45

40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160

45

40

158

 

阿拉木图

美元

200

45

40

15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60

摩尔多瓦

 

美元

90

45

40

161

波兰

华沙

美元

150

50

40

162

 

革但斯克

美元

130

50

40

163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50

40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欧元

150

60

38

165

 

慕尼黑

欧元

130

60

38

166

 

法兰克福

欧元

180

60

38

167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38

168

荷兰

海牙

欧元

150

60

38

169

 

阿姆斯特丹

欧元

170

60

38

170

 

其他城市

欧元

130

60

38

171

意大利

罗马

欧元

160

65

38

172

 

米兰

欧元

140

65

38

173

 

佛罗伦萨

欧元

120

65

38

174

 

其他城市

欧元

110

65

38

175

比利时

 

欧元

160

60

38

176

奥地利

 

欧元

140

60

38

177

希腊

 

欧元

110

55

35

178

法国

巴黎

欧元

150

60

40

179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欧元

130

60

40

180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40

181

西班牙

 

欧元

125

60

38

182

卢森堡

 

欧元

160

55

38

183

爱尔兰

 

欧元

120

60

38

184

葡萄牙

 

欧元

130

60

38

185

芬兰

 

欧元

145

60

40

186

捷克

 

美元

160

45

50

187

斯洛伐克

 

欧元

90

35

30

188

匈牙利

 

美元

180

45

45

189

瑞典

 

美元

280

80

50

190

丹麦

 

美元

200

80

50

191

挪威

 

美元

200

80

50

192

瑞士

 

美元

200

70

50

193

冰岛

 

美元

200

65

50

194

马耳他

 

欧元

90

38

25

195

塞尔维亚

 

美元

120

40

30

196

黑山

 

欧元

90

30

22

197

英国

伦敦

英镑

160

45

35

198

 

曼彻斯特、爱丁堡

英镑

140

45

35

199

 

其他城市

英镑

125

45

35

美 洲

 

 

 

 

 

200

美国

华盛顿

美元

210

55

45

201

 

旧金山

美元

250

55

45

202

 

休斯顿

美元

180

55

45

203

 

波士顿

美元

230

55

45

204

 

纽约

美元

245

55

45

205

 

芝加哥

美元

220

55

45

206

 

洛杉矶

美元

200

55

45

207

 

夏威夷

美元

195

55

45

208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5

45

209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

美元

210

55

45

210

 

温哥华

美元

240

55

45

211

 

其他城市

美元

190

55

45

212

墨西哥

墨西哥

美元

150

50

45

213

 

蒂华纳

美元

120

50

45

214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50

45

215

巴西

巴西利亚

美元

160

50

45

216

 

圣保罗

美元

240

50

45

217

 

里约热内卢

美元

260

50

45

218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50

45

219

牙买加

 

美元

160

50

45

22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180

50

45

221

厄瓜多尔

 

美元

120

40

32

222

阿根廷

 

美元

130

50

45

223

乌拉圭

 

美元

135

50

45

224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135

47

45

225

 

伊基克

美元

120

47

45

226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美元

110

47

45

227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7

45

228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237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元

150

60

45

238

秘鲁

 

美元

140

40

40

239

玻利维亚

 

美元

110

36

30

240

尼加拉瓜

 

美元

120

45

45

241

苏里南

 

美元

110

50

45

242

委内瑞拉

 

美元

230

45

45

243

海地

 

美元

180

45

43

244

波多黎各

 

美元

150

45

45

245

多米尼加

 

美元

150

45

45

246

多米尼克

 

美元

120

45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250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20

45

40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

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60

45

255

萨摩亚

 

美元

170

47

45

256

斐济

苏瓦

美元

190

45

50

257

 

楠迪

美元

120

45

50

258

 

其他城市

美元

110

45

50

259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350

55

50

260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120

40

30

261

马绍尔群岛

 

美元

120

55

35

262

瓦努阿图

 

美元

150

55

35

263

基里巴斯

 

美元

195

55

35

264

汤加

 

美元

160

60

35

265

帕劳

 

美元

180

60

35

266

库克群岛

 

美元

180

60

35

267

所罗门群岛

 

美元

200

60

35

268

法属留尼汪

 

美元

140

60

35

269

法属波利尼西亚

 

美元

240

60

35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812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