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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03:0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本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会员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校工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广泛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方针,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支持学校行政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并接受其监督,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引导教职工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和配合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努力创建“职工之家”。

(五)校工会积极维护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参与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并监督其实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

(六)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好教职工的互帮互助和送温暖活动。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健康和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和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第七条 凡我校教职工(含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签注意见,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一届。代表为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设立组织、宣传、文体、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法律监督、提案管理、女工委员等。工会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4人。

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备案,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工会委员兼任),委员46人。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同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分,工会会员代表同时为教代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校工会实行二级管理制,即学校工会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学校工会组织按照院(部)设置部门工会,学校机关各处室联合建立部门工会

第十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全校会员(含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会员)总数的12%,各部门工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产生。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经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主持大会选举;组织代表讨论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后,由学校党委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须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备案。

  ()工会委员进行分工。

  第十八条 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递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 工会财务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和使用情况;

  (六)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条  部门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会工作,加强部门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要经常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部门工会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深入调查研究

(五)努力学习、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谋私利;联系群众、耐心细致、作风民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各级工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部门工会负责人空缺时,由部门工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二)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按《工会法》规定,学校按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学校行政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