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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2 17:22:0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7〕205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修订《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的

学校各处(室)、院(部):

学校修订了《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原《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重医专内〔2012〕5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修订)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7月1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创新实践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先进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学生先进评比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先进类型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综合奖项

(一)十佳学生

(二)三好学生及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

(四)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单项奖项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

(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及标兵

(三)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及标兵

(四)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五)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及标兵

(二)文明寝室及标兵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先进个人综合奖项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好,在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拟评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的,其成员在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2.评定以综合考评为基础,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3.凡当学年有补考、重修科目的,取消参评资格。

4.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育成绩合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努力,无旷课旷操和迟到早退现象。

(二)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5%评选,学习成绩要求考试(必修)科目平均成绩87分以上,考查(限选)科目平均82分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按相应学生干部队伍总数的15%进行评比,学习成绩要求考试(必修)科目平均83分以上,考查(限选)科目平均80分以上;

3.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10%由各班评选,要求在校期间至少获两次校级以上奖励,实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 先进个人单项奖评定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建设、道德诚信、助学助残、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各班按参评人数3%评定。

(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在校级及其以上各类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奖,或本专业相关的基本操作及技能成绩突出者。各班按参评人数3%评定。

(三)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积极参与、组织本班或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或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职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各班按参评人数3%评定。

(四)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积极组织、参与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或者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各班按参评人数2%评定。

(五)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积极组织或参与班级、学校的各种文艺活动,在学生艺术团表现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者。各班按参评人数2%评定。

第十条 先进集体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有优良的班风、学风,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年度班级量化考核(量化考核细则另定)成绩名列全校前列。按班级总数10%评定。

(二)文明寝室:室长带头表率作用好,寝室成员模范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在班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安全、卫生、特色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按寝室总数的10%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三月进行)。

第十二条 评选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将通过初评的学生名单报系(部)汇总并在本系(部)公示三天,无误后将材料(各类优秀学生标兵需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复核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对合格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选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凡获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寝室,学校颁发奖状,奖励一定的学生活动经费,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奖金标准

(一)十佳学生500元/人;

(二)三好学生80元/人,三好学生标兵160元/人;

(三)优秀学生干部80元/人;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60元/人;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职业技能先进个人、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50元/人,各类先进个人标兵100元/人;

(四)先进班集体200元/班,先进班集体标兵400元/班;

(五)文明寝室按入住人数5元/人奖励,文明寝室标兵按入住人数10元/人奖励。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影响期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7〕228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修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

学校修订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医高专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3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影响:

(一)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三)不得被聘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发展对象;

(四)不再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得到受害方理解,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且按其中最高处分种类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可以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挪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者

1. 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主动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未被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根据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 其他散布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 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回学校指定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不听学校教育劝阻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规定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经商广告和乱发传单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三)私自下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外出见习、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内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考勤的(简称“代课”“代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学校教职工的教育,不听从学生干部、执勤人员的劝导,出言不逊,或态度专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利益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

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学生所在院(部)、保卫处或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采取一定方式提取的物证及勘验和鉴定。

1.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类违纪违规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学生所在院(部);

2. 学生考试类违纪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或组织考试部门)和学生所在院(部);

3.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类的责任主体是保卫处。

(二)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学生所在院(部)形成初步处分意见,并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各院(部)的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申辩,并形成书面报告。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告知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辅导员应在告知记录中注明。

(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对应给予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处理权限作相应处理。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应职能部门汇总材料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分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以统一编号发文的形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处分决定书送达。

1. 学生所在院(部)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本人收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当回收《处分告知书》或其他文本且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所在院(部)派2名老师或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对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将公告截图存档。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院(部)指定人员与保卫部门一起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影响期的计算: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条件

1. 处分影响期届满;

2. 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3. 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解除处分程序。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班级、院(部)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通过。

(三)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汲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除满足解除处分的条件2和3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3.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前30%;

4.其他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四)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不少于六个月)解除对其留校察看。

(五)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告知书》,相关材料由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