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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10:5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 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由院(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院(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上报工作,并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学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院(部)评议。各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院(部)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组织公开答辩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全校组织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答辩结果经“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人一页,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必须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院(部)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名和院(部)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部)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二)各院(部)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及时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凡获奖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 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组”,由院(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申报工作,并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其他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名单报各院(部)备案。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学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贫困认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参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三)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班级评议。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辅导员任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主要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同学代表共11人组成,组长开展本班或本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向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本班或本年级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结果。

(五)院(部)评议。各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院(部)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七)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人一页,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必须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院(部)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名和院(部)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部)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二)各院(部)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及时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凡获奖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尚未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四)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修 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成立“国家助学金推荐组”,由院(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本院(部)助学金的推荐和审核,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其他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名单报各院(部)备案。

二、资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按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学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贫困认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参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三)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班级评议。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或年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辅导员任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主要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严格参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开展本班或本年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向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本班或年级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结果。

(五)院(部)评议。各院(部)按照分配名额,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审议确定等额推荐名单,由推荐组组长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信息表》签字后,连同学生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信息表》电子版发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家庭收入情况必须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达数据一致;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二)各院(部)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助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报送材料需整理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次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及时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凡获资助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助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四)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修 订)

根据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合法收入,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使勤工助学活动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二、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一)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设置与分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资金投入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助管部门和指导老师负责协管和指导,负责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

(二)日常管理职责

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3.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内勤工助学资源。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

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以“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意识的劳动服务”为主,并结合学生学习、生活的特点,以工时定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分类及申报办法

1.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设岗原则确定本部门适合于勤工助学的项目及所需人数等,于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原则上工作量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临时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近期工作需要,提前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填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

各岗位设立申请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设置。

四、勤工助学学生条件及申请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属于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1.由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不沉迷网络游戏,无其他不良嗜好。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6.具备用工单位所要求的相关技能。

(二)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学校《勤工助学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在班级、院(部)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批。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1.用工单位提出其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者;

5.有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者;

6.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因终止而空出的勤工助学名额,由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用工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困难学生中选择勤工助学学生。对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如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名额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单独设立和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生活补贴。

五、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酬按时间计酬,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

(二)每月25日前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学校《勤工助学考核表》,考核为良好和合格的获全额补助,对不合格的给予其60%的补助金,连续两次不合格者自动下岗。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统一造表由财务处统一发放,每月集中发放一次,不准代领、冒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生源地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4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生源地贷款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贷款工作;各院(部)成立生源地贷款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学工办主任、学生资助干事、辅导员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本院(部)学生贷款工作。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正式学籍的学生,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县);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息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每年一贷,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每年7-9月份借款学生在区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和在校证明等。

(四)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程序以学生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为准。暑假前,学生根据区县规定,在学校开具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区县资助中心按照贷款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回执。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受理证明》提供的回执验证码,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录入确认。

第十五条 各院(部)贷款工作组负责每年收取本院(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证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录入确认。

第十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每年9月,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学生撤销当年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后,将学费、住宿费从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学生就读学校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管理。学校根据学生当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金额,通过生源地贷款系统向银行进行回执。贷款划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开具正式学费、住宿费收据。贷款金额如有超出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退费。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的管理。学校要做好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做好档案建立、协助申请、政策咨询、诚信教育、信息完善等工作。对各种原因造成生源地贷款不能正常申请、发放、回收的,应及时与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区县资助管理中心、代理经办行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学习了解还款政策及注意事项。学校组织生源地贷款学生于毕业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https://sls.cdb.com.cn),进入“毕业确认申请”页面,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个人就业去向,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及时更新。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生源地贷款可根据合同规定正常还款,也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方式采取支付宝还款。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天向学生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

第二十二条 正常还款。

(一)还款时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并按年偿还本金。每年12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92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金额。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及还款结果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www.csls.cdb.com.cn)或咨询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还款的申请。每年110月的10日前,学生可联系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笔合同。

(二)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如当月10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20日。

(三)还款方式。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逾期还款。

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20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第二十五条 违约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新生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

(修 订)


为了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学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凡达到以下评奖条件中任意一项者,经本人申请和有效证明,可参加对应等级的新生奖学金评选。

一、奖学金等级和评奖条件

等级

评奖条件

一等奖

5000/

1.获得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2.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一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

二等奖

3000/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2.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未取消第三批本科)。

3.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上(生源地)50分的应届生(生源地取消第三批本科)。

三等奖

1000/


1.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三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未取消第三批本科)。

2.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上(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取消第三批本科)。

注:三等奖授予名额以达到评选条件考生数的5%进行计算,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评选。

二、评选办法

(一)学生处会同招生就业处,在每年录取完成后,根据录取名单,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新生报到入学一周后,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考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学生处提出疑议,如仍有疑问,可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请申述。

(二)如考生未按照要求于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视为放弃新生奖学金评选。

(三)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中途退学或受学校处分的,将取消其所得奖项,并追缴已发放奖学金。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特别困难学生(重点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等)。

二、 减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合格。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减免额度和标准
各院(部)减免名额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部)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减免的标准按照4000//学年执行。

四、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申请表》,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学生本人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真实证明等。

(二)院(部)审查、推荐

院(部)评审工作小组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减免条件和比例,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初评结果在本院(部)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全校公示后,报请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无异议后按照相求进行发放。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留级、降级和休学者;
   
(二)平时铺张浪费,
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六、其他要求

(一)学校各级组织在学费减免评审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获助后学习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三)各院(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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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科技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设定

第三条 学校在校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0%,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综合排序,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1000/.学年;

二等奖:800/.学年;

三等奖:500/.学年;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努力。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俭朴,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无不诚信记录。

参评学生考试成绩一次性及格。

第五条 具体要求:

(一)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主要参照《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评出综合测评成绩;

(二)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的名次(同年级同专业)按照相应比例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级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3%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7%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10%

(三)参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由辅导员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申报表》,院(部)对申请者进行初评,将材料报学生处。

第七条 复核及审批:学生处负责复核全校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对合格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造册发放上卡,荣誉证书发放至各院(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