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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13:0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有关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重庆市教委《关于积极推进重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函〔2017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或其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79人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督导室主任、法律顾问为申诉委员会常任成员,参加每一个学生申诉案的审理;院(部)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申诉委员会组成成员,根据学生申诉案的性质和需要选任。各相关处(室)、院(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申诉委员会开展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保障申诉委员会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学生申诉案。

    第九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材料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或处理的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规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的申诉予以受理;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在申诉期内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及时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校与申诉委员会意见分歧时,可召开听证会或研讨会,统一共识、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及时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的,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形成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提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原则上由原行文部门行文(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变更处分或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一般采取本人签收方式,如果本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则采取邮寄方式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对除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外的处分或处理,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则根据申诉委员会复查后形成的复查结论和提出的意见,维持原处分或处理的,从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执行;需要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则按变更后的处分或处理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后,应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事项复查的需要召开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前,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学校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听证委员会成员,并从中产生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会人员;

    (二)确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会参会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应清点参会人员,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说明听证事由;

    (二)由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及决定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示证据;

    (四)听证调查:由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处分或处理依据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展开调查;

    (五)听证辩论: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处分或处理事实、依据和证据等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听证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听证会书记员应做好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