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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学术)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 2018-11-02 17:26: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系(部):

为了树立良好学术风气,培养恪守科学道德的创新人才,经学校2012年第九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制定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学风 建设 通知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以下简称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的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一、成立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任:朱照静

副主任:艾继周

员:吴海峰 姚安贵 鲜尽红 周天寒 刘家英

杨治国 杨永跃 甘晓玲 杨元娟

王瑞敏 王易振 陈历健 高江原

唐跃平 刘晓颖 温志源

朱照静副校长为学校学风建设主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成立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技产业部,秘书:杨治国,办公室成员:杨梅、王国华、董扬、潘婷立。潘婷立为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联系人。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风的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二章 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学风建设委员会树立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线的建设思路,坚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我校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学校学术质量。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学风建设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文件。

(二)开展学风建设的宣传。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四)完成上级相关机构和学校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任职与构成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科学事业。

(三)具有较高专业造诣,副高及以上职称,稳定研究方向,能把握最新学术动态,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声望。   

(四)在职在岗,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学校教师骨干中聘任,并保证委员的代表性。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我校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联系人,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及工作报告等;决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学校所有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五)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六)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七)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九)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一)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文献;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科研造假;

8.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9.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10.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调查和处理程序

1.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举报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4.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5-8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6.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7.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8.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9.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三)处理措施

1.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2.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五、学校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