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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学术)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14: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的创新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诚信考核暂行办法。、

一、成立学校学术诚信考核领导小组

  长:朱照静

副组长:姚安贵

  员:吴海峰 艾继周 唐  全 鲜尽红 周天寒 刘家英

杨治国 杨  红 甘晓玲 杨元娟 何  坪 王国华 杨  梅 唐     王易振 郑  惠 张  鸣 许  新 刘晓颖 龚  萍 潘婷立

二、学术诚信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学术诚信建设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文件。

(二)开展学术诚信建设的宣传。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四)完成上级相关机构和学校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学校学术诚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技产业部,负责处理学术诚信日常事务。

四、学校学术诚信考核领导小组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学术诚信建设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学术诚信建设的重大事项。学术诚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全部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术诚信建设的重大事项会议可适时召开。

五、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五)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六)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七)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九)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七、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校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报告,由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三)举报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四)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五)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

(六)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七)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八)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术诚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九)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九、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三年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资格。

(三)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