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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学术)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2020)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40:4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以下简称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的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一、成立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任:朱照静

副主任:艾继周

  员:吴海峰      姚安贵  鲜尽红  周天寒  刘家英 

杨治国  杨永跃          甘晓玲  杨元娟   

        王瑞敏  王易振      陈历健  高江原

唐跃平  刘晓颖      温志源 

朱照静副校长为学校学风建设主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成立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技产业部,秘书:杨治国,办公室成员:杨梅、王国华、董扬、潘婷立。潘婷立为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联系人。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风的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二章 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学风建设委员会树立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线的建设思路,坚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我校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学校学术质量。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学风建设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文件。

(二)开展学风建设的宣传。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四)完成上级相关机构和学校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任职与构成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科学事业。

(三)具有较高专业造诣,副高及以上职称,稳定研究方向,能把握最新学术动态,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声望。   

(四)在职在岗,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学校教师骨干中聘任,并保证委员的代表性。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我校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联系人,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及工作报告等;决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学校所有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五)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六)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七)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九)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一)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文献;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科研造假;

8.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9.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10.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调查和处理程序

1.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举报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4.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5-8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6.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7.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8.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9.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三)处理措施

1.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2.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五、学校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

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技[2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高校的学风总体上是好的。但近一个时期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风气,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地、各部门和高校的责任义务,力争“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三、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对全国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教育部科技委组织专家赴各地讲解《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宣讲教育。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六、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各地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正确引导社会的各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八、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以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九、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十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教育部每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