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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学术)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7 11:37: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管理暂行办法

(修  订)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守科研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20部委联合颁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学校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自律委员会

  任:朱照静

副主任:唐  全、杨国祥

  员:吴海峰、冯连贵、黄  萌、唐  全、何  坪、

兰作平、胡雪琴、杨元娟、徐智勇、彭 坤、 万 飞、 唐  倩、

唐万珍、董  杨、杨治国、谢  静、黄晓林、杨 

秘书:侯媛芳

二、学校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自律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校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二)开展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

(三)完成上级相关机构和学校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校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员会)下设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自律办公室(简称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自律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技产业部,负责处理有关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日常事务。

四、自律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报告,审议校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事项。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全部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重大事项会议可适时召开。

五、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六、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科研人员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整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四)正确对待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五)自觉抵制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七)合作作品或科研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八)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十)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七、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出现科研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失信和学术不端管理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诚信评价暂行办法》(重医专内〔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