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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18-11-02 16:32: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6〕88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调整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

为审议科技工作计划方案,评定或推荐科研项目及成果等有关事项,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一、主 任:冯连贵 吴海峰

二、副主任:朱照静

三、委 员:冯连贵 吴海峰 朱照静

艾继周 周天寒 杨元娟 胡雪琴 徐智勇 黄晓可 兰作平 张绍翼 甘晓玲 杨宗发 刘家英 杨治国 高江原 王易振 张渝成

四、学术委员会下设两个组:

(一)基础组:

长:兰作平

员:吴海峰 徐智勇 黄晓可 张绍翼 刘家英

高江原 杨宗发

(二)专业组:

长:杨元娟

员:冯连贵 朱照静 艾继周 周天寒

胡雪琴 甘晓玲 杨治国 张渝成 王易振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5525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2018学年年度工作报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术立校、教授治校理念的具体体现。学术委员会认真履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职能,对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研事业发展、学术咨询、学术评价与学术审议、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有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现将2018学年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1.审议科研管理的相关文件

审议了科技产业部修订的《科研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223号)《教科研工作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178号)《专利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118号)。审议了科技产业部制定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221号)《科研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222号)《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发〔2018〕116号),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科研管理制度。

2.完成校级科研课题评审工作

召开了校级课题申报评选会,对自科社科类校级课题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了二十四个自科社科类项目立项。召开了人才引进项目评审会,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确定了8个人才引进项目立项。为教师申报上级课题打下了基础。

3.完成上级科研项目推荐评审工作

根据要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职能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进行择优推荐,保证课题申报工作的公平公正。

4.评价重要科研论文和著作。

对有争议的科研论文与著作进行了评定。

5.审核教科研项目及成果。

根据规定,学校每年对获得的教科研成果进行奖励,为保证客观、准确评定教科研成果等级、数量,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师获得的教科研成果进行了审核。

6.完成人事人才工作资料审核

完成了教师职称聘任工作中论文、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

7.推进学风建设工作。

在校园网开辟了学风建设专栏,包括专特首页、通知公告、年度报告、曝光台、学建联系人几个板块,成为了我校学风建设的重要宣传渠道。

8.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总结学术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对下年度的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

今后,我校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校学术委员会运作与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加有效行使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风维护和学术仲裁等方面的学术权力,在完善学术事务的规划决策机制、改进基层学术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更好服务学校发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保证科研、科技成果的质量,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教育教学,根据相关规定成立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评议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覆盖我校主要专业学科领域与重要方向。人数为15至30名。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科技产业部负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5-25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高级职称或其他系列相应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育教学的重大改革以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提出建议;

2.审议学校的有关重大研究课题和成果,评价重要科研论文和著作;评价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和效益。依据审议、评价的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3.审议集体或个人的科研、科技立项、出版资助等事项,并提出建议;.

4.审议教学、科研和科技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书,评议教学科研优秀作者的受奖资格,并提出奖励建议;

5.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2.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3.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4.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加的项目,或其他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5.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若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议案必须有2/3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有关学术评议的公文,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由校长签署后下发。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