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科技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设定
第三条 学校在校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为 20%,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综合排序,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1500 元 / 人·学年; 二等奖:1000 元 / 人·学年; 三等奖:600 元 / 人·学年。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努力。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俭朴、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
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参评学生考试成绩一次性及格。
第五条 具体要求
(一)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主要参照《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评出的综合测评成绩。
(二)根据学生综合测评名次(同年级同专业)按照相应比例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级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占比 3%; 二等奖学金:占比 7%; 三等奖学金:占比 10%;
(三)参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 80 分以上。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由辅导员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申报表》,院部(校区)对申请者进行初评,并将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七条 复核与审批:学生处负责复核全校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对合格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造册发放上卡,荣誉证书发放至各院部(校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学生在新院部(校区)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参与综合奖学金评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学生在原院部(校区) 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参与综合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凡达到以下评奖条件中任意一项者,经本人申请和有效证明,可参加对应等级的新生奖学金评选。
一、奖学金等级和评奖条件:
等级 |
评奖条件 |
一等奖5000 元 / 人 |
1. 获得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2.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一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 |
二等奖3000 元 / 人 |
1. 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2.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未取消第三批本科)。 3.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 上(生源地)50 分的应届生(生源地取消第三批本科)。 |
三等奖1000 元 / 人 |
1.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三批本科控制线(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未取消第三批本科)。 2. 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分达到第二批本科控制线 上(生源地)的应届生(生源地取消第三批本科)。 |
注:三等奖授予名额以达到评选条件考生数的 5% 进行计算,分数由高 到低择优评选。 |
二、评选办法
(一)学生处会同招生就业处,在每年录取完成后,根据录取名单,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新生报到入学一周后,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考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学生处提出疑议,如仍有疑问, 可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请申述。
(二)如考生未按照要求于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视为放弃新生奖学金评选。
(三)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中途退学或受学校处分的,将取消其所得奖项,并追缴已发放奖学金。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校区)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由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院部(校区)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上报工作,并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 8000 元,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 号” 通知);
5.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院部(校区)评议。各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部(校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 3 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院部(校区) 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组织公开答辩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全校组织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答辩结果经“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
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校区)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人一页,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必须使用电脑录入 ;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院部(校区)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部(校区)主管领导签名和院部(校区)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部(校区)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二)各院部(校区)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学校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同时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凡获奖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 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校区)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组”,由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院部(校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申报工作,并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其他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名单报各院部(校区)备案。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 5000 元,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30%,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前 30%,但均位于前 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贫困认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参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三)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班级评议。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辅导员任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主要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同学代表共 11 人组成,组长开展本班或本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向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本班或本年级获得国家励
志奖学金推荐结果。
(四)院部(校区)评议。各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部(校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 3 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院部(校区) 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六)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
(七)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校区)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人一页,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必须使用电脑录入 ;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院部(校区)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部(校区)主管领导签名和院部(校区)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部(校区)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二)各院部(校区)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学校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同时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凡获奖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尚未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使用。
(四)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 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渝府发〔2007〕10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院部(校区)成立“国家助学金推荐组”,由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 负责本院部(校区)助学金的推荐和审核,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其他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名单报各院部(校区)备案。
二、资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及资助方向
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 4300 元、二等每人每年 3300 元、三等每人每年
2300 元,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按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条件
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程序
严格按照市委市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 [2015]19 号)文件要求,对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资助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
(一)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院部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分配到各院部。
(二)贫困认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参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三)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班级评议。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或年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辅导员任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主要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学生代表共 11 人组成,严格参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开展本班或本年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向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本班或年级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结果。
(五)院部(校区)评议。各院部(校区)按照分配名额,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审议确定等额推荐名单,由推荐组组长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信息表》签字后,连同学生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并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信息表》电子版发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上报市教委。公示完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六、表格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院部(校区)必须使用学校当年统一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家庭收入情况必须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达数据一致 ;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二)各院部(校区)报送时,必须按照国家助学金的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报送材料需整理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次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
七、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学校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同时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及时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凡获资助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助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四)申报学生通过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学校应专门出台表彰决定文件。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建立并完善了以“奖、勤、助、贷、免、补”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保证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管理资助中心挂靠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 组 长 :吴海峰 冯连贵
副组长 :黄 萌(常务) 朱照静 唐 全
成 员 :陈立书、 万先兰 、刘家英、 何 如、 姜玉琴 、张云杰张 华、杨海英、黄舟、曲中堂、雷 雪、张 毅
工作职责 :
1. 全面领导和指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2. 监督和督查相关部门和院部资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3. 资助项目的评审、资助金的发放审核。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 任:雷 雪
副主任 :晏琳春
成 员 :院部(校区)专职副书记、院部(校区)资助工作干事
1. 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学校“奖、勤、助、
贷、免、补”等政策措施 ;
2. 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
3. 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
4. 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
5. 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6. 负责对院部(校区)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督查。(三)院部(校区)资助工作小组
组 长: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院部(校区)专职副书记
成 员:院部(校区)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工作职责 :
1. 负责院部(校区)学生资助工作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2. 负责院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3. 负责院部(校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审议、监督和检查。
二、资助政策体系
(一)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1.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具体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 5000 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具体按照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3.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单独出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 1500 元、1000 元、600 元三个等级执行。具体按照学校《奖学金评比管理办法》执行。
4. 新生奖学金。主要针对每年报考并就读学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设立的奖项,奖励标准主要依据学生高考分数和各个生源地的录取线划分了 5000 元、
3000 元、1000 元三个等级。具体按照《新生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5. 社会奖学金。通过校企合作,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奖励和捐赠。具体奖励标准和条件由捐赠方和学校共同协商而定。
(二)助学金
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等。
1.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 4300 元、3300 元、2300 元三个档次执行。其评审程序按照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2. 社会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我校捐赠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金。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协商而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
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 :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 ; 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四)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部分相对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正常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具体细则按照《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执行。
(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
(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
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 8000 元。
(六)学费减免
主要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无法正常完清学费,在现有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基础上,由学校划拨资金,进行学费缓交或减免。减免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七)特殊困难补助
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资助。特殊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学生生活补助、暖冬行动慰问、特殊节假日慰问等。
(八)绿色通道
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对于因家庭经济原因不能正常缴纳学费的在校学生,学校同样开设“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或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解决学费问题。
三、资助程序
(一)对象认定
精准识别和认定资助对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精准掌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每年 9-10 月份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二)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根据现有资助类别,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及院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如实、规范填写相关《申请表》。
(三)组织评审
针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照相应的资助评审条件和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复核公示
学校将组织评审结果汇总,进行复核检查,检查复核无异议后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最终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组织上报,并归档。
(五)资金发放
学生资助等专项资金的管控,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学生资助金的发放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程序规范有序,档案齐全,所有资金统一通过财务上学生银行卡 ;防止和杜绝任何虚报虚列骗取资助金、违规使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一)国家资助资金、学校资助资金、各类针对学校和学校院部等设立的奖助学金,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核算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个资助项目和每种类型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
(二)严格按照各项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统一从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上。
(三)严禁对受助学生获得的各类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严禁截留、侵占、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严禁资助评审管理、资金发放、质疑处置等任何环节收取任何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级组织保障机构,建立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院部(校区)—班级四级资助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各级组织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资助工作能力。
(二)加强宣传、做好教育。
紧紧围绕资助政策、工作流程和先进典型宣传,切实做好资助宣传工作, 通过宣传栏、宣传海报、QQ、微信等多种新媒体宣传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资助工作动态。通过诚信感恩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受助贫困家庭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回报感恩社会。
(三)规范管理、督查检查。
进一步规范和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评审、资金管理和发放进行检查和督查,完善并保存好受助学生各类资助档案。
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重庆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
〔2019〕1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组织各院(部)具体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维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纪委书记
成 员: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监察处处长、各院部(校区)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工作职责: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 任:学生处副处长(兼) 副主任:资助干事
成 员:各院部(校区)专职副书记、资助干事、辅导员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2.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院(部)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3. 负责全校认定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
(三)院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 长:院部(校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院部(校区)专职副书记、副主任
成 员:学生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
工作职责:
1. 负责制定本本院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 负责本院部(校区)整个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3. 负责各班级评议结果的审核、监督和督查;
4. 负责院部(校区)各项认定资料汇总、归档。
(四)班级评议小组组 长:辅导员
副组长:班长、生活委员
成 员:团支书、室长代表、其他学生代表等工作职责:
1. 负责班级评议小组的组建。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20%。
2. 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3.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报学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备案, 并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
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有典型铺张、浪费行为的;
(八)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 各院部(校区)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
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二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
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三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
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五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六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九条 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其他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 30 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
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院部(校区)审核、学校审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新媒体手段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要让每一名学生都要了解相应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 7 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
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 20 日内,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
(四)院部(校区)审核。各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调整。各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评议结果公示三个工
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院部(校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反映情况不属实, 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五)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校区)审议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 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 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校区)须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
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宣传到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上级相关部门将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学校,学校统一发至各院部供院部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校要做好登记,说明原因,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校区)要根据教育部、市教委以及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院部(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部(校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合法收入。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使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二、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一)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设置与分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资金投入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助管部门和指导老师负责协管和指导,负责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
(二)日常管理职责。
1.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3. 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内勤工助学资源。
4.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
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以“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意识的劳动服务”为主,并结合学生学习、生活的特点,以工时定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分类及申报办法
1. 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设岗原则确定本部门适合于勤工助学的项目及所需人数等,于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原则上工作量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2. 临时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近期工作需要,提前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填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各岗位设立申请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设置。
四、勤工助学学生条件及申请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属于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1. 由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
2.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
3.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
4. 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不沉迷网络游戏,无其他不良嗜好 ;
5. 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
6.具备用工单位所要求的相关技能。
(二)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在班级、院部(校区) 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批。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1.用工单位提出其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
格者;
2. 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
3. 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
4. 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者 ;
5. 有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者 ;
6.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因终止而空出的勤工助学名额,由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用工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困难学生中选择勤工助学学生。对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如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后, 可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名额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单独设立和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生活补贴。
五、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5 元人民币。
(三)每月 25 日前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考核表》,考核为良好和合格的获全额
补助,对不合格的给予其 60% 的补助金,连续两次不合格者自动下岗。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统一造表由财务处统一发放,每月集中发放一次,不准代领、冒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生源地贷款”) 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 号)及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
〔2009〕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生源地贷款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贷款工作 ;各院部(校区)成立生源地贷款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学工办主任、学生资助干事、辅导员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本院部(校区)学生贷款工作。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 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正式学籍的学生,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县);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息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每年一贷,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最长不超多 22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每年 7-9 月份借款学生在区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
(一)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和在校证明等;
(四)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程序以学生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为准。暑假前,学生根据区县规定,在学校开具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区县资助中心按照贷款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
行审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回执。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受理证明》提供的回执验证码,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录入确认。
第十五条 各院部(校区)贷款工作组负责每年收取本院部(校区)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证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录入确认。
第十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每年 9 月,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学生撤销当年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后,将学费、住宿费从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学生就读学校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管理。学校根据学生当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金额,通过生源地贷款系统向银行进行回执。贷款划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开具正式学费、住宿费收据。贷款金额如有超出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退费。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的管理。学校要做好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做好档案建立、协助申请、政策咨询、诚信教育、信息完善等工作。对各种原因造成生源地贷款不能正常申请、发放、回收的,应及时与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区县资助管理中心、代理经办行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学习了解还款政策及注意事项。学校组织生源地贷款学生于毕业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https://sls.cdb.com.cn),进入“毕业确认申请”页面,核实相关信息, 如实填写个人就业去向,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及时更新。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生源地贷款可根据合同规定正常还款,也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方式采取支付宝还款。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 5 天向学生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
第二十二条 正常还款。
(一)还款时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
并按年偿还本金。每年 12 月 20 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 9 月
20 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金额。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及还款结果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www.csls.cdb.com.cn)或咨询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还款的申请。每年 1 至 10 月的 10 日前,学生可联系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笔合同。
(二)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至当月 20 日,如当月 10 日之后申请将视
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 20 日。
(三)还款方式。当月 15 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 下月可继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逾期还款。除11 月外,每月 20 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
自付本息后,如当年 12 月 20 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 12 月 21 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 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 20 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第二十五条 违约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 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 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 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
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 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特别困难学生(重点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等)。
二、减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合格。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优良, 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减免额度和标准
各院(部)减免名额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部)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减免的标准按照学费全免和半免执行。
四、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申请表》,
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学生本人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真实证明等。
(二)院(部)审查、推荐。院(部)评审工作小组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减免条件和比例,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初评结果在本院(部)范围内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全校公示后,报请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无异议后按照相求进行发放。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留级、降级和休学者;
(二)平时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六、其他要求
(一)学校各级组织在学费减免评审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评审程序, 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获助后学习不思进取, 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三)各院(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