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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2020)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39:2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以下简“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 树立良好的校、学,促进学生健康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高)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影响:

(一)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三)不得被聘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发展对象;

(四)不再享受奖学金, 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得到受害方理解,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且按其中最高

处分种类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般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可以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    、诈、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挪用国、集

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窃得财物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者

1. 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主动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影响正常考试秩,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未被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根据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 其他散布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复、传、出、出售含有淫、迷、邪教内容

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根据情,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回学校指定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不听学校教育劝阻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留宿)的,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规定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 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 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 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经商广告和乱发传单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三私自下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外出见习、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内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1-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31-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41-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 51-6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 6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


 

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 4 学时计算。

(三)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考勤的简称“代课”“代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纂、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情节严

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学校教职工的教,不听从学生干、执勤人员的劝导,出言不逊,或态度专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利益无理取,甚至威、恐吓他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发给学习证;学生应当在收


 

到处分决定书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学生所在院(部)、保卫处或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采取一定方式提取的物证及勘验和鉴定。

1.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类违纪违规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学生所在院

(部);

2.    学生考试类违纪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或组织考试部门) 和学生所在院(部);

3.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类的责任主体是保卫处。

(二)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学生

所在院形成初步处分意见,并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各院(部的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申辩,并形成书面报告。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告知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辅导员应在告知记录中注明。

(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对应给予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处理权限作相应处理。

1.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应职能部门汇总材料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分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以统一编号发文的形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处分决定书送达。

1.    学生所在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做好违纪学生


 

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本人收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当回收《处分告知书》或其他文本且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所在院2 名老师或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对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将公告截图存档。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10 日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院(部指定人员与保卫部门一起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影响期的计: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或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条件

1. 处分影响期届满;

2. 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3. 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解除处分程序。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经班级、院(部)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通过。

(三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汲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 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除满足解除处分的条件23 外,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 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3. 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前 30%;

4. 其他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


 

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四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不少于六个月解除对其留校察看。

(五)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告知书》,相关材料由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港澳台侨学、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原重医高专发〔2015〕

128 号中《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有关行为,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重庆市教委《关于积极推进重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函〔2017〕3)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持有异议, 可以向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高)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由学生或其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由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 7 ~ 9 人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党委副书、党政办公室主、督导室主、法律顾问为


 

申诉委员会常任成员,参加每一个学生申诉案的审理;院(部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申诉委员会组成成员,根据学生申诉案的性质和需要选任。各相关处室)、院)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申诉委员会开展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人、场、经费等方面保障申诉委员会公、公正、

实事求是地处理学生申诉案。

第九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诉,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复印件)。申诉材料应写明下列内

(一)被处分或处理的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规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的申诉予以受理;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在申诉期内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及时启

动申诉处理程序,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校与申诉委员会意见分歧时,可召开听证会或研讨会, 统一共识、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自处、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侵害其合法权益

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及时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的,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形成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提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原则上由原行文部门行文(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变更处分或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一般采取本人签收方式,如果本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 则采取邮寄方式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对除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外的处分或处理,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则根据申诉委员会复查后形成的复查结论和提出的意见,维持原处分或处理的, 从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执行;需要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则按变更后的处分或处理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后,应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事项复查的需要召开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前,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学校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听证委员会成员,并从中产生听证会


 

主持人,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会人员;

(二)确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会参会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认真履行职,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应清点参会人员,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说明听证事由;

(二)由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及决定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示证据;

(四)听证调查:由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处分或处理依据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展开调查;

(五)听证辩论: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处分或处理事实、依据和证据等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听证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听证会书记员应做好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提

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港澳台侨学、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重医高专发〔2015〕

128 号中《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申诉和听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以下简“学校”)的学籍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的原则与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高)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 2 年(应征入伍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新生进校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应进行入学体检复。对患有疾病的新,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招生就业部审核批(同时报教务处备),暂不予注,但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且符合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并持本人学生、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因故不能按期注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部和教务处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必须将事假申、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所在院(部),由院(部)审核后交教务处; 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 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请假需经)主管领导审,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 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

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部)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教务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实、见、实、劳、军、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均以旷课。学生旷课时间计: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实、军事训练按每天 6

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 4 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院(部)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 应当事先向院(部)请假,事后补交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论。学生班干部无权准假。

第十一条    请假两天以,由辅导员审;请假 3 至 6 天,由辅导员

签署意见后,报院(部领导审批;请假 7 天至 14 天,先后由辅导员、院(部)

领导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批、登记,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 14 天以上, 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学生处登记,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生所在院(部)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等)一天以内,由实习带教老师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学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实习单位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院(部)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实习单位管理部门领导


 

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 8 学时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并由院(部给予书面警示;旷课累计达9—20 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教育;

旷课累计达 21—3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31—40 学时者,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41—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 51—

6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应督促、检查学生每天的考勤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每月向院(部汇报一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学生点名册”每周由负责考勤的学生记录后交所在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出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或实习结束,办公室应当将全年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

第十五条    考勤由班干部或实习阶段的小组长负责执,必须“教学

日志”内如实记载本班(组)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次课后,要向任课教师报告本次课学生出勤情况(含缺勤、迟到、早退),教师应在教学日志上签名。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可以通过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组成部分之一。

 

第四章    修课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课程参加实习,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排入课,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任选课《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限定在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能等技术类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凡学生在留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 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证明,院(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分项目,但必须上体育课,成绩注明“免修”字样。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适用于学年制管理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办法。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考试课程采取闭卷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60 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及计分方式的确定,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并经所在教学系(部批准同意,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平时成(含平时作、期中考

试、技能成绩、实验、上机、课堂讨论、课堂学习情况、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占 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 60%- 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所任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


 

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各门课,在校期间应当参加

国家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毕业前获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职(执) 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计算机应用基础和大

学英语课程。学校为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 I 级或Ⅱ级、英语应用能力 A 级或 B 级考试,医护英语考试、英语口语考试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以补

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表,同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原则上不予更改。要求查分者,

由本人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派人查卷。查卷时必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务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如发现确有差错,由查卷人员出具共同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考核内容,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情节给予撤销荣誉、学术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适用于学分制管理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

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获得

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管理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 60 分即获得该课程

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 分,绩点系数为4.0-5.分绩点系数为 4.0,91 分绩点系数为 4.1,余类推,下同);


090


80-89 分,绩点系数为 3.0-3.9;70-79 分,绩点系数为 2.0-2.9;60-69 分, 绩点系数为 1.0-1.9;60 分以下绩点系数为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 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 = 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 = 累计学分绩点 / 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门课程学分计算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均记载成绩与学分。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平时成(含期中


 

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原则上占总成绩的 20%30%。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

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如果需要调整课程成绩组成内容、组成比例或改变考试形式等,视为考试改革,需在开学初期由教研室提出,并填写《考试改革申请报告》,报院(部审批,最后报教务处批准。课程考试结束,要进行总结。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考核内容,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情节给予撤销荣誉、学术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程重修(重考)、缓考

第四十条适用于学年制管理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办法: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若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试前 3 天,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班同一课程的正常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并注明“缓考”字样,如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缓考视同旷考处理;

(二)擅自缺考者为旷考,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所参加考试的课程学期成绩记为“零”,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学校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适用于学分制管理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

(一)必修课、限选课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

学校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放弃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直接记入留(降)


 

级学分。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补考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 并注明“补考”字样。如必修课、限选课重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重考,但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三)对于毕业学期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

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 30 人,经学生申请,学校单独开班进行重修。

第四十三条    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重修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正

考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学校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

第四十五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六周内根据教务处通知在网上进行重修报名,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第四十六条    重修成绩的记,以最高 1 次作为有效成,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修成绩”字样。

第四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3 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缺课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第四十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重考, 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部)综合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办公室审核,报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学期开学重考进行。


 

第七章    留、降级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适用于学年制管理学生:

第五十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同一学年内累计仍有四门课

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体育课除外)。

第五十一条 留级应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留级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该生所学专业,可留入同层次相关专业学习。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申请跟班试读,如果跟班试读的第二学期内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以同意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

第五十二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的留级以两次为限。

第五十三条 学生留级前所修课程(体育课除外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

教务处批准,可予以免修。

第五十四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适用于学分制管理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经过重考或重,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

课程累计达到 10 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在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

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达到留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


 

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 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期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说明理,经所在学校和拟

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后由校长最后审定方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并在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 2 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院(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 办理休学手续和休学文件。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 4 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参加学习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休学文件一并交学校教务处,方能复学;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休学文件及其它必要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十))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一)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只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本人;因学生已离校,由学生所在院(部)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告之。

第七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文件送达或发文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应按要求附退学有关材料,经院(部教务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按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


 

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有余力的情况下,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合格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十八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学年制管理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教务处安排一次重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学分制管理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所缺学分,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规定年限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第八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完善学籍学

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八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经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港澳台侨学、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 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医药高等专

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医专内〔2009〕89和《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重医高专内〔2015〕135)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地反映和考评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和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 、 总 则

学生综合素质主要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发展性素质等方面综合考核来评分。反映学生发展性素质的项目分别归入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三个方面。

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基本分满分 100 分,其中德育素质占 25%, 智育素质占 70%,体育素质占 5%。奖惩分计入综合素质考评总分。同一项目奖惩分只能在当期使用一次。

综合测评分=德育素质分 ×25%+智育素质分 ×70%+体育素质分

×5%。

本学期综合测评总分=综合测评分+奖惩分。

(三)测评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学生每学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和名次应在班上和院部(校区)公示(同年级相同专业进行排序)。

(四)学生的综合测评分是评定学校奖学金和毕业时择优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为使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校建立校级、院部校区级、学生班级三级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成立“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党委副书记,副组长为学生处处长,成员为各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学出处副处长和院部(校区专职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各院部校区在党总支书记的带领下开展院部校区)学生综合


 

素质考评工作。

三、德育素质分

计算办法 :

(基本分满分 100 分,由班级考评小组对学生的操行评分、宿管考评小

组对学生在公寓区操行评分两部分组成,各占 50 分)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对该生评议分数-最高分-最低分


学生德育班级评分=


班级评议组人数- 2


 

(一)班级考评小组对学生的操行评分(基本分满分 50),包括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几个方面考评。

1.    政治表现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如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政治表现以零分计。政治表现满分 10 分,分四等评分。

(1)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积极主动参与校、院部(校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 积极主动向党团组织靠拢,在生活与学习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可评8~10 分。

(2)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主动参与校、院部校区组织的大部分政治活动,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能坚持原则的,可评 5~7 分。

(3)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主动参与校、院部校区组织的一些政治活动,有一定上进心,可评1~4 分。

(4)不参与校、院部(校区)组织的政治活动,无上进心,评零分。

2.    道德修养满分 8 分,分三等评分 :

(1)  有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作风正派,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己,乐于助人,为人诚信,谦虚谨慎,爱护公物的,可评 7 ~ 8 分。

(2)  具有文明礼貌习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帮助他人,能够团结大多数同学,爱护公物的,可评 4 ~ 6 分。

(3)  文明礼貌修养不够,行为粗俗,处事不够冷静,团结同学较差的, 可评0~3 分。

3.    集体观念满分 8 分,分三等评分 :

(1)                 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较好地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顾全大局,善于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的, 可评7~8 分。

(2)                 有一定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能参加部分集体活动,完成一些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可评 4 ~ 6 分。

(3)                 集体观念较差,集体荣誉感淡薄,很少参加集体活动,不愿承担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可评 0 ~ 3 分。

4.    遵纪守法满分 8 分,分三等评分 :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抵制和批评他人违纪行为的,可评 7 ~ 8 分。

(2)                 有一定的法纪观念,基本遵守校规校纪,有违纪行为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可评 4 ~ 6 分。

(3)                 法纪观念淡薄,经常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评0 ~ 3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以零分计。

5.   公益劳动满分 4 分,根据参加公益劳动和校内服务性劳动的表现评分,


 

能积极参加、完成任务好的,可评 3 ~ 4 分;劳动态度不够端正,完成任务

较差的,可评 0 ~ 2 分。

6.    社会实践满分 4 分,指按要求开展的分散或有组织地进行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未参加的以零分计,参加的其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成绩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者,分别按 4、3、2、1 分记。

7.    勤俭节约满分 8 分,分三等评分 :

(1)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积极参加各类勤俭节约倡导宣传活动可评 7 ~ 8 分;

(2)                 有一定的节约意识,能够做到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可评 4 ~ 6 分;

(3)                 生活奢侈、有浪费粮食、水电的现象可评 0 ~ 3 分,被学校文明就餐监督员发现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的以零分计;

(二)学生在公寓内的操行评分(基本分满分 50 分)。

学生公寓学生德育素质分主要从内务卫生和文明守纪两个方面进行评定, 满分为 50 分,其中内务卫生和文明守纪各占 25 分。

1. 内务卫生:

内务卫生分 =(内务卫生基本分-内务卫生处罚分)×25%。

(1)内务卫生基本分,满分为 100 分。

①内务卫生分评定参照《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打分情况汇总,每月评定星级寝室,每学期取 4 个月的寝室内务成绩进行汇总。

②学期内务卫生按月评定,每学期评定 4 次。每月公布一次得分情况。

③内务卫生分值标准:获 4 星级寝室的:25/ 人;获 3 星级寝室的: 20/ 人。

(2)内务卫生处罚分。

凡学期内连续四次内务卫生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所在寝室成员扣10 分 / 人。

2. 文明守纪

计算方法:文明守纪分 =(基本分- 处罚分)×25%。

(1)  文明守纪基本分,满分为 100 分。

学期内无任何违反《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重


 

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可得 85 分。

(2)  文明守纪奖励分(最多不超过 15

主要针对学生在学生公寓范围内的先进事迹进行操行加分,加分幅度0~15 分。

①积极参加学生公寓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可加 1 ~ 5 分。

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可加 5 ~ 10 分。

(3)  文明守纪处罚分(如遇在公寓区内“文明守纪处分减分”只在此处体现。文明守纪减分主要是对学生在公寓楼违纪行为进行操行扣分。违纪一次扣 5 分,若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予以加重扣分,扣分应累计。

①凡有违反《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如晚归、不归、损坏公物、乱扔乱倒、私换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养宠物、赌博、打架斗殴等, 5/ 人·次进行扣分。

②凡在学生公寓违反《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按警告 10 /·次,严重警告 20/·次,记过 30/·次,留校察看 50/·次进行扣分。

③凡违纪行为属实,因寝室成员包庇而无法查证到具体实施人的,如集体哄闹等,对寝室全体成员按 1、2 类性质进行处罚扣分。

④加分、减分均应有正当理由。

四、智育素质分

计算办法:

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智育素质分=[(所修课程成绩 × 该课程所得学分

÷(所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包含当期的重修、再修且具有有效成绩0)的课程。

学年制管理的学生:智育素质分=所修课程平均分。

1.    学生如果没有选够当期学科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基本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按实际所选课程计算智育素质成绩,但没有资格参加当期的评优评奖。

2.    课程包含除体育、军事理论以外必修课、限选课,不包含任选课。


 

五、体育素质分

计算办法:体育素质分=身体素质分+课外活动分。

(一)身体素质分,满分 50 分,分三等评定 :

1.    身体健康,体质好,精力充沛,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成绩80 分以上,一学期内病假不超过 5 天者,可评 40 ~ 50 分。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成绩合格,一学期病假不超过 10 天者,可评 20 ~ 39 分。

3.   体质较差,经常影响正常学习,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成绩不合格, 一学期内病假超过 10 天者,可评 1 ~ 19 分。

(二)课外活动分,满分 50 分,分三等评分 :

1. 按规定参加早操或晨跑,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可评 40 ~ 50 分。

2. 参加早操或晨跑、课外文体活动较好的,可评 20 ~ 39 分。

3. 参加课外文体活动较少,可评 1 ~ 19 分。

六、奖惩分

(一)奖励加分

分为学业类加分、荣誉类加分、学校任职加分和参与活动加分四类。每名同学总的加分不得超过 6 分。各级各类学会获得的荣誉和奖励按对应级别降一级认定。

1. 学业类

类别

奖励条件

加分

①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署名前五,并结题。

国家级

2分

省(部)级

1.5 分

厅(局)级

1分

校级

0.5 分

 

②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核心期刊(CSCD、北大核心)、科技核心

统计源期刊

2、1.5、1 分

一般期刊

0.5 分

在校报或公开出版的其他刊物上发表论文

以及论文以外的其他作品

0.3 分

表 1:学业类加分

注: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证书的专利,学生署名在前五位的加分,参照表一①类标准执行。


 

2. 荣誉类

奖励要求

个人荣誉加分

集体荣誉加分

获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先进荣誉

称号

2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省(部)级普通高等教育先进

荣誉称号

1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厅(局)级普通高等教育先进

荣誉称号

0.5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校级普通高等教育先进荣誉称

0.3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表 2:荣誉类加分

注:①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的荣誉不再加分;

    ②不同类别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3. 任职类

职务

加分上限

①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公寓自治管理委员会、学生处工作助理、校青爱小屋、社团联合会、校艺术团等

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

 

1分

②院部(校区)学生党支部党建负责人、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学生处工作助理、校青爱小屋成员、院部(校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部(校区团总支副书记、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等

 

 

0.8 分

③院部(校区)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各班班委、其他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等

 

0.6 分

 

④各级学生组织干事

 

0.2 分

3:学校任职类加分

注:①任职须满一年,若身兼数职者,取其最高分。

    ②学生任职加分由相应学生组织管理部门在加分上限内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并出具加分证明文件。

4. 参加活动类加分


 

(1)职业技能比赛( 包括专业技术、课程、实验技能等比赛 )

奖励等级

个人获奖加分

集体获奖加分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2、1.6、1.2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1.2、1、0.8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厅(局)级级一、二、三等

1、0.8、0.6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校一、二、三等奖

0.8、0.6、0.4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表 4:职业技能加分

5. 竞赛(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等非文体活动类竞赛)

奖励条件

个人获奖加分

集体获奖加分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2、1.6、1.2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1.2、1、0.8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厅(局)级一、二、三等奖

1、0.8、0.6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获校一、二、三等奖

0.8、0.6、0.4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的

80%   计算

表 5:竞赛类加分

6.

 

 

奖励等级

个人获奖加分

集体获奖加分

 

①体育运动类

破国家记录的个人

2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破省(市)记录的个人

1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文体活动 文化类,包括征文 调查报告 比赛、演讲比赛、海报招 贴大赛等文化知识活动;体育类,包括篮球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艺术类, 舞蹈比赛、十佳歌手大赛等文艺活动)


 

 

奖励等级

个人获奖加分

集体获奖加分

 

 

 

 

①体育运动类

破校记录的个人

0.5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省(市)级的个人一、

二、三名

 

0.5、0.4、0.3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省(市)级的个人四、

五、六名

 

0.3、0.2、0.1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校级个人一、二、三

 

0.3、0.2、0.1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院级个人一、二、三

 

0.1、0.08、0.06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②文艺活动类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

 

1、0.9、0.8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省(市)级一、二、

三等奖

 

0.5、0.4、0.3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

 

0.3、0.2、0.1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院级一、二、三等奖

 

0.1、0.08、0.06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③文化知识类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

 

1、0.9、0.8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省(市)级一、二、

三等奖

 

0.5、0.4、0.3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

 

0.3、0.2、0.1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获院级一、二、三等奖

 

0.1、0.08、0.06 分

按相应等次个人奖励加分

的   80% 计算

表六:文体活动加分

注:①体育运动类,体育比赛同一学期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

    ②因同一类别,在同一学期多次获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③优秀 / 优胜奖均以三等奖计算,参与奖不纳入加分项;


 

(二)处罚减分

学习迟到扣 0.1/ 次,旷课扣 0.2/ 次,受通报批评扣 0.1 分,受警告处分扣 0.2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 0.3 分,受记过处分扣 0.4 分,留校或留

团察看处分扣 0.6 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 0.1 分。他违纪行为类比酌情扣分)

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适用范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学年总体表现、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学校奖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毕业时择优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八、考评程序、时间

学生自我总结。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向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及时申报自己所有奖惩情况。每个学生认真回顾自己一学期来的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情况,对照综合素质考评项目中各项素质的标准,提供书面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过时不申报视为弃权。

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的组成。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纪检委员、体育委员、室长和普通学生代表两人(由该班学生民主推选未担任社会工作的普通学生组成。成员名单交院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综合素质的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体育素质分,由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评定。综合素质奖惩加减分由参评者本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执行。

考评成绩填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送院部校区)党总支书记审核后,将每个学生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如学生提出异议,院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应进行核查或复评, 确属错漏的,应予更正。

(五)考评时间 :每学期进行一次。非毕业班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六)学生处、各院部(校区)对各班级考评情况进行指导与抽查。

九、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奖惩未尽项目的增加,应经综合素质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以使全校评分标准一致。

(三)各班级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院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本办法自 201791 日起施行。原重医高专〔2015〕128 号文件中《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创新实践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先进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学生先进评比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先进类型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综合奖项

(一)十佳学生

(二)三好学生及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良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单项奖项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

(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及标兵

(三)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及标兵

(四)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五)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及标兵

(二)文明寝室及标兵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先进个人综合奖项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思想道德品质好,在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拟评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的,其成员在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2.    评定以综合考评为基础,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3.    凡当学年有补考、重修科目的,取消参评资格。

4.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育成绩合格,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    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努力,无旷课旷操和迟到早退现象。

(二)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 三好学生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 5% 评选,学习成绩要求考试修)科目平均成绩 87 分以上,考查(限选)科目平均 82 分以上 ;

2. 优秀学生干部按相应学生干部队伍总数的 15% 进行评比,学习成绩要求考试必修科目平均 83 分以上,考查限选)科目平均 80 分 以 上 ;

3. 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 10% 由各班评选,要求在校期间至少获两次校级以上奖励,实习成绩优良。

4. 优良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 15% 由各班评选,要求在校期间至少获1 次以上校级奖励,实习成绩良好。

第九条 先进个人单项奖评定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建设、道德诚信、助学助残、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各班按参评人数 3% 评 定 。

(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在校级及其以上各类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奖, 或本专业相关的基本操作及技能成绩突出者。各班按参评人数 3% 评定。

(三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积极参与、组织本班或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 表现突出,或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职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各班按参评人数 3% 评定。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积极组织、参与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 或者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各班按参评人数 2% 评定。

(五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积极组织或参与班级、学校的各种文艺活动, 在学生艺术团表现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者。各班按参评人2% 评 定 。

第十条 先进集体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组织,有优良班风、学风,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按班级中数 10% 由各院部(校区)评定。

(二)文明寝室:室长带头表率作用好,寝室成员模范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在班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安全、卫生、特色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按寝室总数的 10% 由宿舍管理委员会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三月进行)。

第十二条    评选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经学生本人申,班级初评,

将通过初评的学生名单报系(部)汇总并在本系(部)公示三天,无误后将材料(各类优秀学生标兵需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复核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对合格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选要在公、公、公正的原则下进,并严格执行评选

条件和规定的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凡获个人综合奖的学,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一定的学生活动经费,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奖金标准 :

(一)十佳学生 1000 元 / 人;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00/ 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00/ 人;

(三)先进班集体 400/ 班,先进班集体标兵 500/ 班,市级先进班集体 1000/ 班。

第十六条    学期转专业在新班级参与评优评,学年转专业在原班级参

与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影响期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91 日起施行。原《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先进评比与奖励办法》重医专内〔2012〕55 号文件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十佳学生”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创新实践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十佳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十佳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学校注册一年以上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积极上进,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纪守法。

(二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较好的人际关系; 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同学中起突出表率作用。

(三)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优异。

(四)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与校内外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道德风尚、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参与学校建设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评选时间:每年九月。

第七条    推荐名:各)推荐学生数按照学生总数所占比例进行

分配;各院(部)按照 1:2 的比例差额推荐。

第八条 评选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初评,院(部汇总、复评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终评,评选结果在全校公示三天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评选要在公、公、公正的原则下进,并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获奖的学,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同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取消评奖资,影响期内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开“十佳学生评选活动通知重医专〔201280 号文件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市级先进班集体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促进学校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级先进班集体评分总分 100 分,由现场答辩评分(40%)

实际测评分(60%)两部分组成。

第二条 由院部根据推荐名额组织申报,院部(校区)确认各项自评分分数,学校审查的形式进行,具体指标及评分情况如下:

 

相关要求

 

评分

 

 

 

 

组织建设

班集体有合理的组织机构,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规范的组织制度;班委成员政治坚定, 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能充分发挥班级中的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文体娱乐等有

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总分 15 分。

1.   班级组织机构完整计 3 分

 

2.   有完善班级管理制度计 3 分

 

3. 参加学校的党团组织培训占比=(

加培训总人数   / 班级总人数)×3%

 

4. 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占比 =(班级参

加党校人数   / 班级总人数)×3%

 

5. 团员占比 =班级团员人数 / 班级总人数)×3%

 

 

 

 

 

学风建设

班集体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同学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学术科研氛围浓厚;全班同学在上学年学习成绩在院部(校区)名列前茅总分   30 分。由及格率分数与

平均分分数两项组成。

及格率分数 =各门功课不及格学生总人次 / 考试总人次)×20%(必修和限选科目)

 

 

分均分分数 =各门功课总分 / 考试总

人次)×10%(必修和限选科目)

 


 

 

 

相关要求

 

评分

 

 

 

 

 

文化建设

 

班集体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文体娱乐、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与安全教育; 班集体有品牌特色活动,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贡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总分   10 分。

1. 党团活动:每开展一次计 0.2 分,上

限2分  

 

2.   主题班会:每开展一次计 0.2 分上限2

 

3. 社会实践活动 =(参与社会实践人

次数   / 班级总人数)×2% 上限 2 分

 

4. 无人监考诚信考试:每组织一次计

1   分上限2分

 

5. 品牌特色活动:每项品牌活动计 0.5

分上限   2 分

 

 

 

建设成效

 

 

在班级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全校反响较好。总分5   分

班级学生个人获奖或荣誉:校级计 0.02

分、厅局级计0.03 分、省部级计0.04

国家级计   0.6 分;

 

班级或集体荣誉:校级计 0.05 分、厅局级计   0.1 分、省部级计 0.2 分、国家

级计   0.5 分;

 

第三条    现场答辩采“展示汇“评委提”相结合的形,班级代表汇报时间为 3 ,评委提问时间为 2-3 ,评委依据班级申报材

料和现场展示答辩表现综合评分。现场答辩评分表如下:

常规工作(20

特色工作(10

现场表达(10

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

后1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