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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7 11:33: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影响:

(一)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三)不得被聘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发展对象;

(四)不再享受奖学金 , 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得到受害方理解,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且按其中最高处分种类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般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给予留校 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可以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挪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者

1. 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主动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未被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根据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 其他散布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回学校指定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不听学校教育劝阻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规定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经商广告和乱发传单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三)私自下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外出见习、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内者,根据情节给 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1-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31-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41-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 51-6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视为

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 6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 4 学时计算。

(三)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考勤的(简称“代课”“代勤”),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学校教职工的教育,不听从学生干部、执勤人员的劝导,出言不逊,或态度专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利益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学生所在院(部)、保卫处或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采取一定方式提取的物证及勘验和鉴定。

1.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类违纪违规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学生所在院 (部);

2. 学生考试类违纪事实及证据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或组织考试部门)和学生所在院(部);

3.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类的责任主体是保卫处。

(二)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学生所在院(部)形成初步处分意见,并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各院(部)的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申辩,并形成书面报告。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告知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辅导员应在告知记录中注明。

(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对应给予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处理权限作相应处理。

1.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应职能部门汇总材料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分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以统一编号发文的形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处分决定书送达。

1. 学生所在院(部)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本人收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当回收《处分告知书》或其他文本且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

送达,学生所在院(部)派 2 名老师或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对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将公告截图存档。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院(部)指定人员与保卫部门一起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影响期的计算: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条件

1. 处分影响期届满;

2. 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3. 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解除处分程序。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班级、院(部)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通过。

(三)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汲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除满足解除处分的条件 2 3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 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3. 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前 30%

4. 其他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 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四)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不少于六个月) 解除对其留校察看。

(五)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告知书》,相关材料由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医高专发〔2015128 号中《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