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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合作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艺术与技术学院合作举办护理专业专科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18: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艺术与技术学院

合作举办护理专业专科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发展水平,加强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艺术与技术学院的合作与交流,规范双方合作举办护理专业专科教育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专科及专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针对学校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艺术与技术学院合作举办护理专业专科教育项目而制定。

第二条  学校开展本项目的目标:引进加拿大护理专业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其先进的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护理专业结构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护理人才。

第三条  本项目的开展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达到促进学校护理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目的。

第二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特设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一)组  长:冯连贵

(二)副组长:朱照静       

(三)成  员: 兰作平  陈立书  刘家英  杨治国   

    熊姝淋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护理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支持,并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护理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护理学院:参与学院与圣力嘉学院的谈判(主要磋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课时安排);协同科技产业部准备设立项目的相关材料、组织学生办理出国手续、提交本项目的年度报告;协同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宣传与录取;协同教务处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协同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的资料。

(二)科技产业部:负责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指导或参与学校与护理学院与圣力嘉学院的谈判;整理、综合护理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负责一般性事务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

(三)教务处:牵头组织和指导护理学院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毕业证书授予等工作。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本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五)学生处:负责本项目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的报批备案,统一办理收支业务,项目涉及的跨境转账业务及税务申报等。

第六条  本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作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本项目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护理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师生的选拔及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聘用的中方任课教师需通报双方,其中负责加方引进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得到圣力嘉学院的认可。双方共同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每学期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能力、行为、态度及效果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本项目外籍教师由圣力嘉学院统一派遣,加方应提供授课教师的简历,并获得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认可。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督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责,所有外籍教师须经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资格审查,教学过程中受中方院校的监督,严禁外籍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任何涉及宗教、反党或其他不当言论。

第十条  本项目学生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  本项目学生按照项目教学计划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体活动等;在学业成绩与德、体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及实习。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学习,或学生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党建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本项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青年学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引领,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项目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由中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护理学院党总支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动本项目的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十五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的修改、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重要改革及人事安排、教学科研管理、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将思想政治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在学生中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配齐配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每学期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活动,由中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护理学院党总支主持,以提高学生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以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后的额度为准,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支。

第十八条  为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划拨及管理。经费划拨标准另行规定,划拨的经费及项目所收取的学费只能用于本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经与圣力嘉学院协商,每届学生的学费收入,按7000元人民币//年的标准,付给圣力嘉学院,用于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学校不承担加方教师来校授课的课时费或劳务费,加方教师往返国际旅费及在渝食宿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本项目的经费筹措与使用严格接受学校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专科及专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专科及专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经批准与国外教育机构以不单独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达到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院(部)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外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及审/报批流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在学校开设相近专业或课程。若需合作举办新专业或课程的,相关院(部)须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并已通过论证。

第六条  学校可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国外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或外国毕业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等。

第七条  各院(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须按照学校外事管理规定进行,达成初步意向后,向科技产业部提交相关资料,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科技产业部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  学校确定立项后,相关部门应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协商,洽谈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和义务、经费的管理及收益的分配、合作期限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过程中,须认真考虑以下情况:

1.能否有效推动学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引进优质教材、借鉴和应用系统化教学方法、促进学校整体专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等;  

2.项目效益。

第十条  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科技产业部对该草案进行审核、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报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体,学校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院(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部门及院(部)须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2.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3.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5.已签署的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6.人才培养方案及经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

7.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部汇总相关材料后,牵头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及年度报告等工作由科技产业部牵头组织进行。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承办项目的院(部)及相关处(室)相互配合支持,并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院(部)及相关处(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科技产业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指导或参与学校与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院(部)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负责一般性事务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协助项目师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

2.教务处:牵头组织和指导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部)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毕业证书授予等工作。

3.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4.学生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向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报批备案。

6.院(部):参与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的谈判(主要磋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课时安排);协助科技产业部准备设立项目的相关材料;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宣传与录取;协助教务处进行课程、学分设置等工作;协助科技产业部组织师生办理出国手续;协助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的资料;协助科技产业部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作渠道引进课程。引进的课程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支。

第十六条 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学习,或学生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者,可继续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完成学习任务,获得本校的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院(部)及相关处(室)应分工协作,做好项目各项工作。为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学校可以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专科及专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