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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0-31 01:18:5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等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

第四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三章   

第五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工作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与学校在校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可免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政治课和军训(含军事理论课),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九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学校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部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就业工作,负责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便利。

第十六条  教务处、相关院(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调整等。

第十七条  学生处和相关院(部)负责港澳台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团委为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向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五章 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招收与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规范对国际学生的管理,保障国际学生的教育质量及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范围为学校有权授予专科学历的专业。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纳入整体规划,在推动学校“实用性、创造性、国际性”人才培养过程中,鼓励各院(部)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第七条  学校科技产业部是国际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的报批、证照办理及涉外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院(部)在教务处、学生处和科技产业部等指导下,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国际学生的类别、招收和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生是指全日制专科学历生,非学历教育生是指进修生(包括校际交流交换生及各类短期研修生)。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需求拟定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及录取标准,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接受汉语教育者,进行汉语水平考试或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收费单位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并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专门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由科技产业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和评定办法,在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也可根据在校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向学生处申请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申请。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各院(部)负责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或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院(部)将其成绩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及进行电子注册。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院(部)负责将本院(部)国际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报教务处存档。国际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应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根据情况报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局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在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期限,办理离校手续、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休学者复学前应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故退学,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辅导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受学生处、科技产业部双重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产业部、各院(部)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在对国际学生作勒另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须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自发组织或开展活动,需向组织宣传部及科技产业部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等必要生活服务设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的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产业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勒令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境后三十日内,须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验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其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的招收、培养与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