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9〕92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沙坪坝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渝财库〔201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3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渝财库〔201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交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在职职工,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重庆市财政局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卡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提供),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后,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直接发给教职工本人。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学校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持卡人应及时申请挂失及补办。公务卡使用属于个人行为,兼具公务属性,公务结算业务外的有关支出及手续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对所报销的公务消费交易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结算范围
公务卡应作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结算报销的主要形式,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按照重庆市本级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机票、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其它交通费用(车辆燃油及维护)、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原则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时,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票据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二)财务处负责对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范围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必须说明情况,经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方能报销。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四)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以发卡行规定为准)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五)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财务处及时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财务处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并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执行网上银行报销公务卡还款。
2.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六)对于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财务处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对已纳入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十四条 报销程序
(一)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结算后,持卡人及时整理好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学校财务报销流程签字后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票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重庆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销并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行还款,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销及冲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