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9〕90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收款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沙坪坝校区管委会:
为加强学校收款票据管理,规范各类票据使用,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经学校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收款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3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收款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款票据管理,规范各类票据使用,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款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学校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及核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
(一)财政票据
1.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党费、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2.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学生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等。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学校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捐赠凭证。
(二)税务发票
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适用于税务部门核定的学校各类应税劳务和经营服务性项目。主要包括: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文本制作费、复印费、打字费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经济行为。对于其中符合免税政策的收入,学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第三章 票据使用与保管
第六条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在职职工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缴销,不能由临时工代管或使用票据。票据管理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收款时应当向付款方出具相应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禁止将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私自转让、转借、代开。
第八条 票据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开具范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第九条 票据使用要求
(一)票据应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票据填写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印章齐全。
(二)填写的收费项目名称必须使用规范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收款人姓名必须写全,不得简写。
(三)票据须加盖收费、收款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四)电脑版连打式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系统打印,不得使用手工填写。
(五)开票后及时将存根退还至票据管理员处,票据进行退回登记。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按批移交给票据管理人员。
第十条 票据开出后,如发生退款、换票等情况,应将原票据收回,方可退回相应款项或换取票据。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票据,避免丢失。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报告,写明遗失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时报告学校,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承担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票据领用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程序
(一)原则上,收到款项,财务才开具票据。特殊情况若需提前开具票据,视同借款须按借款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二)票据领用采用“分次限量、交旧领新”的方式。不得跨年度使用。每批票据用完之后应及时缴回核销,否则不得再次领取新的票据。
(三)票据领用时,领用人应到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票据,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及时、详细记录票据的申领、发放、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五章 票据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使用完毕或收费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员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打印 单位核销申请表以及相应的单位作废票据明细表,提交至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并盖财务公章。票据管理员提交单位核销申请表以及相应的单位作废票据明细表至市财政局进行核销,财政局核对一致后盖财政票据审验章,并进行核销作废。需税务局核销的票据则携带报废票据及相关原件及复印件至税务局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应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对各票据领用人提供票据使用业务指导,并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其改正、停止提供票据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