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9〕91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沙坪坝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颁发的《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渝财库〔2010〕46号)精神,经学校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3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颁发的《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渝财库〔2010〕4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级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财务处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支付财政额度内的转账、现金等结算业务。
第八条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 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为学校开立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批准的确需可开立的其他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学校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第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学校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学校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二条 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照规定,对上年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按照账户年检制度进行银行账户年检。账户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根据财政局出具的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