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9〕298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沙校区管委会: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制定《预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预决算管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和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算经费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总原则,实行“人员经费学校统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视财力”的原则, 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条 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预算。学校预算包括一级预算和二级预算,一级预算主要是指学校层面预算,二级预算主要是指二级部门根据一级预算安排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的预算。学校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采用合理方法科学、及时编制预算方案。
第六条 经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二级部门的支出必需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七条 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或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九条 年度预、决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需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和党委会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学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预算,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3.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院(部)、职能部门)是学校预算执行主体。其职责包括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本部门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预算分为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款,包括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3.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偿债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及其他事业支出,经济事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2.偿债支出是指学校按借款合同规定需支付的债务支出。
3.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指除事业支出和债务还本支出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助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收支进行预测,按规定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编制。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根据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编制,事业收入预算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年初学生人数及当年招生计划情况,分学费收入和住宿费收入编制,其他收入根据上一年决算情况编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经费开支分为三部分,即事业支出、偿债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往年实际支出情况列入经费预算,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在学校统一制定的津补贴、奖金发放方案之外,以各种名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款项,需将发放表格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签字后,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财务审核报账程序。定额预算和专项预算内的资金不得用作发放给个人的开支。
(2)商品和服务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分为处(室)、院(部)定额预算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学校对商品和服务支出实行处(室)、院(部)定额包干、对专项经费实行专项审批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包干经费由学校下达预算,各处(室)、院(部)控制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定额包干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办公电话费、邮寄费、印刷费、办公设备维修维护费、办公低耗、学术交流、会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到各处(室)、院(部)的定额经费由各处(室)、院(部)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专项经费包括党建经费、实验耗材、招生就业费、大型修缮、水电费、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经费、学校网络费、各种印刷费、会议费、思想政治教育经费、教改科研活动等经费。
专项经费必需专款专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范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使用,不得随意超支。如确实超支的按“预算编制及申报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往年实际支出情况足额列入经费预算。
(4)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保障学校可持续性发展,足额列入经费预算。主要包括学校行政、教学用设备、图书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等。基本建设支出由建设指挥部编报预算,校领导根据学校可持续发展基本建设资金的需要和当年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编制、申报及审议程序参照“预算编制及申报程序”执行。
2.偿债支出:偿债支出根据学校债务的实际情况,按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安排偿付。
3.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指除事业支出和债务还本支出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助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申报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由各处(室)、院(部)提出本部门年度专项预算。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全校各处(室)、院(部)的定额预算。上述两项预算编制好后,由编制部门填写《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费预算审批明细表》,提交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预算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复审、汇总后,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党委书记及与各处(室)、院(部)分别进行汇审。
第二十二条 将汇审通过后的专项预算和定额预算经教代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审议后,提交预算管理委员和学校党委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每年7月份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市级部门预算及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编制下一年度及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部门预算。编制后提交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后于下一年年初下达。
第六章 预算审查、批准和下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审查和批准。由财务处经办人汇总编制的基础预算数据表需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逐级审核后,经学校教代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党委会的审议表决。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及审批流程根据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的编审流程一致。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下达。预算审定后,下发预算批复及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处向预算部门下达预算审批明细表。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财务处要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学校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挂钩,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建立盘活财政存量、统筹自筹专项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方案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再调整,且需专款专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新增或调整预算方案的,由预算需求部门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50000元(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批;50000元—500000元(含)之间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000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的规定编制决算草案。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财务处组织并部署。
第三十一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批复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三条 决算草案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校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形成决算终稿,并按规定进行决策信息公开。
第十章 预算监督及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绩效考核参照市委市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 12 号) 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卫生健康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9〕11 号)文件执行,由财务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牵头对学校和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作废。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