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平台..

其他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46: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9297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沙校区管委会:

为规范学校收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制定《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收入管理办法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114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四条  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第五条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高等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收入。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条  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列入学校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等,在取得时或者取得索取收入的权利时,按照规定计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学校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学校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学校相关部门向学校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由学校负责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管理,学校依据投资项目情况预计投资收益,将投资收益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事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学校使用信息化手段优化收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提供学生学杂费应缴、已缴、减免、欠缴等信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做好学杂费催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规定办理学生退费、缓缴、减免手续。学校制定学生退费、缓缴、减免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等政策,每年末做好财政类拨款对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对财政科研拨款项目到账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核对财政其他拨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11月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