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重医高专工〔2021〕10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渝教工委【2016】8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节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在学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学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案征集与处理工作,成员名单视人员变动情况作及时调整。
第五条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三章 提案征集要求
第六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七条 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
第八条 提案格式必须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即: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九条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教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否则按一般意见建议处理。
第十条 凡系下述内容不得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十三条 提案人一般将撰写的提案提交到所属分工会,由分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后报送到学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教代会或学校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十六条 立案后或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召开提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立案提案的处理建议。适时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布置提案的落实任务。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地落实提案处理工作。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协同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及时与提案人沟通、协商,并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努力做到沟通率、回复率、办结率、回访率达100%。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完结后向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理情况,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提案工作(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等)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重医高专工【2017】4号)作废。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21年5 月12 日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