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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020)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46:3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重医高专发〔201588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部):

现将《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6月4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试点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包含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凡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特别规定:

(一)学校车辆采购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二)学校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投标,由学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按有关工程建设类法规执行。

第二章 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除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后勤处采购室负责采购外,学校成立设备招标工作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招标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监察信访处、后勤基建处和申请采购部门等负责人组成。其中,涉及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工作组成员还应包括教务处负责人;涉及办公设备采购的,采购工作组成员还应包括党政办负责人;涉及骨干院校建设的,采购工作组成员还应包括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人;涉及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采购工作组成员还应包括信息图书中心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全校物资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全校物资采购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年度物资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

自主招标项目:负责收集、整理、制定、发布物资采购相关信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负责收集、整理参数等相关资料,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的合同签定及管理,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供应商按合同完成采购工作;

(三)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采购项目的入库、领用等手续办理;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采购的权限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根据国家采购法和重庆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以下权限范围分别进行采购:

(一)单次采购预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在重庆市财政局内网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资产管理处负责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接洽代理公司,校内相关部门配合。

根据市卫计委规定,单次采购预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必须向市卫计委上报重大经济事项报批,经市卫计委批复同意采购,在市财政内网进行上报并组织招标。

(二)单次采购预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资产管理处优先按相关规定实施定点协议采购;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第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财政认定的其他合法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学校物资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或物资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校属各部门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单次采购预算价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次采购预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各项费用(含招标代理费等)占物资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三)所采购物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采购(除政府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外),由各使用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由学校设备招标工作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社会代理机构),或授权学校资产管理处完成编制招标文件,在市财政网上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自主招标

1.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采购部门提供的资料制定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3家以上符合条件,谈判文件由设备招标工作组审定;

2.由资产管理处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

3.由审监处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4.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审监处和使用部门等组成;

5.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6.按照抽签顺序,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谈判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谈判小组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谈判,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8.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9.谈判小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拆封唱标,并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0.形成谈判纪要并存档。

(二)政府采购

由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学校领导、资产管理处、采购申请部门、审监处、律师等审核标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收取投标文件、组织谈判;由招标代理机构形成谈判纪要并交由校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调查制作询价函并报学校设备招标工作组审定;

(二)由资产管理处对外发布询价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容及竞价时间、地点,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三)审监处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

(四)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审监处和使用部门等组成;

(五)询价小组根据询价函,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判,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唱标,并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形成询价纪要并存档。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报设备招标工作组审定;

(二)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审监处和使用部门等组成;

(三)询价小组审查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和商务等要求,并进行谈判议价;

(四)询价小组进行内部评议,并宣布谈判结果;

(五)形成单一来源谈判纪要并存档。

第五章  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时间:

(一)学校各部门申报物资采购项目应提交以下内容:

1. 采购属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有文件通知的附批准文件),其他项目的用物资采购(招标)申请表。采购金额5-50万需要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50万以上需要党委会会议纪要。

2. 采购项目设备参数等资料。

(二)采购项目申报时间

每月的第1周(遇节假日顺延)为申报时间。其中,单次采购预算总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年度截止申报日为每年的10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审批,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部门审核:采购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中,项目涉及教学资源配备的,送教务处审核;项目涉及办公设备配备的,送党政办审核;项目涉及校园管理的,送后勤基建处审核;项目涉及骨干院校建设的,送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核;项目涉及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送信息图书中心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

(三)学校领导审批

采购物资1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采购物资在1-5万元(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物资采购的校领导审批;采购物资在5万以上由校长审批。

(四)审批后的采购资料一并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章  采购的验收、入库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验收、入库和结算程序

验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监处及使用部门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验收工作。

入库:使用部门凭《验收报告》、“购买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结算:经费来源属学校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支付的,使用部门凭“入库单”、“购买发票”和《验收报告》到财务处办理结算;经费来源属地方财政资金支付的,由资产管理处在财政内网中打印资金支付表、供应商凭资金支付表、“入库单”、“购买发票”和《验收报告》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结算。

第七章  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提高采购效益,节约资金,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不低于50分,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分。竞争性谈判时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学校设备招标工作组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中,学校设备招标工作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必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0日内签订,且不得与招(投)标文件和谈判情况等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招标项目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处应写出书面采购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书面采购情况报告等。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招标项目由学校审监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应派人到现场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学校审监处派人到现场监督业主代表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监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采购监督部门如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有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肢解转让采购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所有采购活动都应当接受审监处、财务处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学校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章  采购惩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采购事务的;

(四)与中介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擅自向投标人透露招标信息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监督部门的检查或不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接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采取欺骗或与中标供应商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的;

(九)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或属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擅自改变采购计划,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一)挥霍、挪用、贪污或私分采购货款的;

(十二)采购过程中,拒绝监督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采购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暂停直至取消参与学校的投标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采购活动中的全部费用。

(一)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二)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诋毁、恶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被发现向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组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有关责任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或不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物资采购(招标)申请表

 

项目:                         申请处(室)、院(部):

 

   

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经办人

 

 

 

 

申请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校长(书记)

 

 

 

 

分管资产校领导

 

 

 

 

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信息图书中心

 

 

 

 

后勤处

 

 

 

 

选择何种招标方式

□公开

  招标

□竞争性谈判

□其他:

 

 

 

附件2

×××采购清单及预算(货物类)

 

计量单位:套、台、个、张              计价单位: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参考图片

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

数量

单价

金额

1

 

 

 

 

 

 

 

2

 

 

 

 

 

 

 

3

 

 

 

 

 

 

 

 

 

 

 

 

 

 

 

 

 

 

 

 

 

 

 

合计

人民币大写:

 

 

 

备注:

 

 

 

 

 

 

×××服务项目采购清单及预算(服务类)

序号

服务名目

服务内容

具体要求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1

 

 

 

 

 

 

2

 

 

 

 

 

 

3

 

 

 

 

 

 

 

 

 

 

 

 

 

 

 

 

 

 

 

 

合计

人民币大写: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11印发